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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吉首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吉首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551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吉首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吉首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制定了《吉首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吉首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吉首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217日校务会已正式通过。现将以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5年12月23
吉首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8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等有关事项的意见》(湘教发〔201540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吉首大学在编在职人员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第三条 我校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应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按规定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结算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办理公务卡必须是我校在编在职人员。凡符合公务卡申办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处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予以核实确认。

第七条 持卡人调离、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八条 财务处在教职工新增或调离、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确认。

第九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协议,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因管理、使用不当所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发生遗失、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持卡人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一般为2-5万元,每位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账单日(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在办卡时随机生成,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第20日,教职工务必核实本人公务卡的账单日期,以便在免息期内报账。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它交通费用、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寒、暑假期间消费日至下学期开学日之间的期限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账期限的公务支出。

(四)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五)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六)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费用。

(七)其它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书面说明并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将报账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在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需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和相应报销票据。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汇同票据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寒、暑假以及12月份年终决算期间(具体时间以财务通知为准)财务暂停报账,在以上时间段若要发生公务卡消费,教职工须事先估算好报账日期,避免因不能及时报账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报账时间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所在单位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按学校借款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国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或公务消费超出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透支额度)的,须按照学校借款规定严格审批,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公务卡。

第二十八条 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使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处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入持卡人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薪金卡进行结算和发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公务活动需要发生的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和其它银行卡结算。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报账视具体情况可实行公务卡结算、其它银行卡结算或转账结算等方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或报销非公务支出;严禁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避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要求以及《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借出款、借入款。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统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建立定期清查、确认机制,按规定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严格控制往来业务的发生,防止学校资金被挪用和违规运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大型仪器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等大额预付款,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和审批程序付款。不符合审批程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付款请求,财务处有权拒付。

(二)小型或零星维修业务原则上不得事前预付维修款,须在维修业务完成后凭结算单据和发票报账;若确因特殊原因需借支款项,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三)零星购置、教职工出差、业务培训、进修学习、科研协作和现场调查等业务经费支出,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应按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符合现金结算的业务,可按规定事前借支,但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四)经学校批准攻读学位且由学校承担就读费用的,原则上不预支学费,待学成后按规定凭相关票据报账;若合同约定事先借款的,当事人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账结算,否则,将按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五)符合《 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借款,应严格按借款规定和还款承诺办理结算或还款。

第五条 暂付款管理应遵循“预算控制”、“一事一借”的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得串项目借款,不得一借多用,不得为逃避监管化整为零借款。

第六条 暂付款必须一借一清,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单位或个人预付款项(或所借款项)须在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账,同一个借款经办人,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七条 各部门及职工个人的经费预支与报账均须由本校职工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非特殊原因不得委托非本校职工及学生代办。

第八条 教职工校内跨单位岗位异动或调离本校,必须先到财务处报销结算所经办的暂付款项或完善变更借款经办人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调离和离校手续。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校内岗位异动或退休,办理工作移交时应处理或移交本单位往来账。

第十条 实行催报账制。财务处应每学期至少下达一次催报账通知单,催促相关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及时结算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以减少财务挂账,降低资金占用,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第十一条 对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由财务处协同相关业务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务会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应付及暂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应付未付或已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如各种应付款、代收款、预收款、代扣款及其它已收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或收款事项的款项。

第十三条 有往来业务的外单位将款项汇入学校之前,校内相关单位或项目组在接到汇款通知后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以便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款项及时、准确到达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天要与开户银行对账,及时取回银行入账凭证,并通过财务网页公告外来款事项,通知相关单位或项目组尽快办理收入确认和预算划拨业务。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确认收款部门或项目的到账款项,财务处应根据业务性质及时确认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不能确认收款人或业务性质的到账款项,暂时记入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并做好明细记录。

第十六条 外单位与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发生转入款项需开据票据的,原则上在款项到达学校账户后才能开具票据;因特殊原因确需先开票后付款的,收款部门或项目组需办理借票手续,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开票。财务处应对款未到先开票事项进行备案登记,明确借票单位和经办人,以防票据冒领。借票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对借出票据的资金到账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只能用于核算暂时不能够确认的到账款项,不得在暂存款科目中直接支出,严禁从暂存款中坐收坐支经费。

第十八条 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财务处应及时确认收入;对暂不能确认收入,需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列出清单,并逐项说明原因;对账龄3年以上的暂存款项财务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务会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清理。

第四章借出款管理

第十九条 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附属单位的周转金。个人借款属于暂付款性质,不在借出款科目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附属单位借出款的办理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借款单位与学校应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明确补偿条款。

第二十一条 附属单位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借出款项,兑现补偿约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借款使用情况,防止挪用。

第五章借入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从上级部门、金融机构和其它法人单位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

第二十三条 借入款应遵循“适度负债、风险可控、注重效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借入资金规模和资金偿还能力,做到合理规划,控制风险。

第二十四条 借入款实行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签订借款协议,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建立借入款明细账,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时办理还款或续借手续。

第六章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要设专人专岗负责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统计分析往来款项账龄,及时督促往来款项结算,按规定处理逾期未结算往来账款和呆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往来款项责任制,各单位或项目组经费审批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往来款的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经常核对往来账款,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往来账款管理的监督,适时对往来款项进行督察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整改或按规定提交学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限内有效并以项目方式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按其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

财政拨款专项经费是指由省财政下达的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

校内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用财政经常性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可自主支配资金安排的项目经费,按其持续性又划分为经常性(每年发生)专项和非经常性(一次性)专项。

科研专项经费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四条 按资金用途不同,专项经费包括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学、预科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思想文化建设、人才建设、学生工作、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具有其它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经费设立遵循的原则:

1、促进发展的原则。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促进学校可持续性发展。

2、科学可行的原则。有政策、技术、人力、财力等保障,项目实施可行性强。

3、讲求绩效的原则。树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投入产出理念,注重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绩效评估”的原则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纳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职责

1、做好专项经费申报基础工作,对申请经费的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按规定编报专项经费需求明细。

2、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经费投入绩效目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

3、按要求编报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和结项报告,并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4、接受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

5、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1、会同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规定。

2、负责专项经费项目立项论证的审核,对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负管理责任。

3、适时跟踪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检查项目执行进度。

4、根据部门职责组织或协助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或执行期满的清算工作。

5、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我评价。负责审查并按项目类别汇编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和结项报告。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7、如果专项经费项目的具体实施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则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同时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财务部门职责

1、按规定组织或协助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按项目类别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学校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执行预算。

3、负责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稽核。

4、定期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5、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配合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和审计。

6、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职责

1、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2、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制度的情况,并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作出处理和责任追究。

3、审计、监察部门协同财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第三章经费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申报。若项目经费用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则由主要部门牵头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分别编制方案,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申报必须注明项目经费申请依据、执行期限、资金需求、用款计划、经费开支明细、绩效目标及达到目标拟采取的工作措施、项目经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等。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其要求编报经费开支明细和项目相关基础数据。

需要校内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在申报时应附分配的政策依据和分配明细表。

跨年度建设的专项经费在申报时要说明项目经费总额、项目实施年限及起止时间、当年经费需求数额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九月下旬,财务处下发申报下年度校级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等。上级专项经费的申报在接到上级通知后,由相关对口职能部门按要求部署。

2、经费申请单位向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预算申报材料。

3、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可行性论证,对项目立项进行初步遴选,并按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排序,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财务处。

4、财务处汇总、审核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和分析,在综合考虑学校财力、上级专项经费规定、调研结果和往年绩效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遴选和拟定项目,纳入学校部门综合财务预算草案。

20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基本建设工程等专项经费,应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按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审议预算草案,最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申报专项经费时,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学校财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考虑工作重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统筹规划上级专项经费和校级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财务处要根据相关政策与制度、经费申报依据和测算、资金支出方向和重点等对各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需求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不得变相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为逃避评审化整为零申报。跨年度项目申报经费时必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在项目投资总计划内,每年按当年实际资金需求编报预算。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经费申报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经费下达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经费预算按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上级专项经费批准后,财务处根据上级通知文件,以实际到账金额拨入项目账户。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新增、调整专项经费。若遇学校收入预算增收、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临时安排重大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或因不可预计因素导致项目方案变更,对年初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必须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或新增专项,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预算追加、核减或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费项目内容或预算金额,不得项目间随意调剂。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的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功能、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投资。确因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须变更项目投资计划,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报批,并建立有关变更事项档案资料。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计划10%以上的,按学校审批程序通过后,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发改部门报批。

第二十二条 2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及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启动时应填制相关项目管理表,按规定的审批流程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项资金的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业务,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验收和事后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由基建(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会审、会签牵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统一核算和管理。

专项经费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其产权归属及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须在计划时间内实施完成,包括完成验收、决算、审计(采购、工程项目)、付款等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办理财务结算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0天内将结项报告报送归口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章结余经费、结转经费和经费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实施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终止而剩余的经费;结转经费是指项目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其余额需在下年继续使用的经费。职能部门结余经费和结转经费按以下规定管理:

1、经常性专项经费年底如有结余,其结余经费指标由学校收回,下年度按工作计划重新申报预算。

2、年中完成的非经常性专项经费如有结余,财务部门应根据结项报告及时收回结余经费指标。

3、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收回经费指标。

4、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5、当年已实施但未完成的非经常性专项需结转次年继续执行的,学校年底先收回经费指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费结转申请,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作为结转经费项目申报下年度预算。

6、财政拨款专项经费执行期限及结余经费、结转经费的管理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或项目组)应按专项经费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完成或因故中途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照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核实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形成文字报告。财政拨款专项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绩效评价专家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或随机抽查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学校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安排、部门及项目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经费使用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和经费支付制度;严禁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经费;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在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除视具体情况核减当年或下年经费预算外,还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上级管理部门有经费管理办法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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