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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吉首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对外演出管理办法

首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院发【2025 1号

 
 

 

                                                              音乐舞蹈学院对外演出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对外演出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对象与时效

(一)对象:本院所属各二级机构、教学单位及在职教师、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与研究生。

(二)时效:教学学期内。

二、基本原则

(一)学院或教师、学生受邀参加校外单位(部门)组织的演出活动,均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演出内容须紧密结合专业特点,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与水平提升;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违背公序良俗或与师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未经学院批准,任何教师与学生不得以“吉首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名义或以个人名义擅自组织学生参与校外演出。违者除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外,学院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院或师生受邀参加校外演出,须提前至少六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凡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活动场次达3场且每场观众人数超过100人的,须由邀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公函,并注明演出性质、内容、参演人员名单、专业、排练时间、地点及任务等详细信息,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须向学院提交单位公函。

三、演出审批管理

(一)严格审批:对于参演人数10人以上、场次3场及以上且每场观众超过100人的演出,须经院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学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院务会议决定。

(二)规范管理:经批准的对外演出,由院办公室或受邀教师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及报账等手续。参演师生须依学院规定办理请假及安全管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要求与规定

(一)活动实施前,参演师生须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演出主办方须为参演师生统一购买意外伤亡保险和工伤保险。排练及演出期间,主办方作为责任单位,应保障交通、饮食、住宿等条件,确保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涉及经费的演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签署合作协议,演出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院按财务规定为参演师生发放劳务补助并报销相关支出。

(三)凡参演人数达10人以上,或节目(含主演)由本院师生承担,演出单位须在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注明“协办单位或鸣谢:吉首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四)对外演出须按《吉首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并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

(五)处罚办法: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 教师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按旷工处理并报人事处;情节严重者,依学校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

2. 学生取消当年奖学金、助学金等评优评先资格,及党员发展、研究生推免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3. 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及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六)凡本院此前相关对外演出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音乐舞蹈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首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