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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章程

吉首大学章程

序 言

吉首大学是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民族地区高校。建校以来,吉首大学立足湖南西部民族地区,凝练了“平民大学”办学理念,确立了“以人名校,以业报国”校训,形成了“凤飞千仞,薪传八方”精神,艰苦奋斗,励精图治,为边远民族地区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提供了大量知识文化、科学技术与社会服务,已成为学科门类较齐全、人才培养层次较高、办学实力较强、特色鲜明的省属综合性大学。

面向未来,吉首大学将继续立足湘西,放眼全国,积极探索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与科学途径,致力于知识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人才扶贫,文化扶贫,创新知识和科学技术,培养具有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务实作风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全面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教学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理清学校内外关系,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吉首大学”,简称为“吉大”,英文全称为Jis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U,网址为http://www.jsu.edu.cn。学校分别在吉首市和张家界市建有校区,主校区为吉首校区。

学校住所是湖南省吉首市人民中路120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结构,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和完善学分制。

第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及社会需要等,自主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学术前沿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支持并组织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开展各类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科研创新,形成自身科研特色与优势,促进良好学术生态与优良学术传统的形成。

第十四条学校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整体提升办学实力。

第十五条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而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倡导学术平等,严格学术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宣传与学术诚信教育,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学校树立主动服务社会意识,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构筑社会服务平台,提高对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第十九条学校利用人才优势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为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信息、设施、设备等资源开放机制,面向社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学校致力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交流融汇。

第二十三条学校致力于地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播,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宝库,发挥学校文化研究、示范与辐射功能,引领区域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间文化交流与文化繁荣。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推进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建设,构建良好文化氛围,增强办学活力。

第三章 学校主体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在校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在籍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充实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知晓所修课程的教学计划,选择课程与教师;

()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提出学术建议;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在籍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具有社会责任感;

()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为学生提供学习方法、科学研究、品德修养指导;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业、就业指导服务;

()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对学生依法进行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

()关怀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学校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明确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学生代表可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

()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条在校预科生根据国家有关预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校接受培训、成人非学历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