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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吉首大学学生 违纪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四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场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允许 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的;

(二)无正当原因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 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对态度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被处分后再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分后再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试中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将考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事实,在《吉首大学考场 情况登记表》和《吉首大学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中如实 记录,并由监考人员、违纪、作弊学生签名,连同试卷、答卷、 学生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等,及时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十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学生违纪、作弊材料进行认定, 并依据《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继续教育学生、预 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学生考 试违纪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