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 的合法权利,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首大学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严 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按以下情形 分别给予处理:
(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谋取个人私利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组织并开展活动对学校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发表、传播损害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画、玷污、践踏等 方式侮辱吉首大学校旗、校徽或恶意篡改校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在网站、微博、微 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或转发虚假信息、非法言论,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侵占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2000元以下,视情节轻重,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窃,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 赃、销赃等行为,可以参照作案者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侵害他人人身权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造成 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心理、身 体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包裹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损坏及违规使用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
(二)在学生宿舍,生明火照明、取暖的;
(三)在学生宿舍及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源及违规使用电器的;
(四)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的;
(五)过失引起火灾的。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 具等条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 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浏览、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视频、书刊 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浏览、复制、传播禁止的暴恐音视频,或浏览境外极端宗教、敏感网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 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实施违纪行为,按以 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创建或提供平台,故意发布和 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 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账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窃取服务或有价信息数 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 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偷窥等不当行为的,给予严重警 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私换宿舍或出租、出借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擅入异性宿舍,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纪律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 处理:
(一)上课、自习、就寝时间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 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影音设备,燃放鞭炮的;或因某种 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不讲究公共道德,不遵守公共秩序,违背 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个学期内学生擅自外出或 者旷课,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累计擅自外出二天的,给予 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累计擅自外出三至四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累计擅自外出五至七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累计擅自外出八至十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累计擅自外出2周(含周六、 周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算,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学生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 归宿、私自在外租房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外租房居住的(含校内租房),给予记过 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信用卡等证件,造成不 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或其他证件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盖、私刻、伪造公章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伪造他人签名,造 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等各类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给 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四)招募或替他人代课、代写等服务;通过非法软件或委 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 补助或助学贷款的,除收缴违纪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推免、评奖、评优、处分 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高空抛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欺骗的,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 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处于处分期内的学生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取消推优、 推免、评先资格;原则上不参评助学金、不享受各类补助;
(二)在处分期间再发生违纪行为,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时间从再次作出处分之时重新计算;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四章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学生处分设置 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 为12个月。处分期满,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同意,报党委学生 工作部或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批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 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
(一)学生陈述所犯错误事实的详细材料和认识;
(二)有关错误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主要错误事实综合见面材料;
(四)处分决定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专、预)科生违纪处分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管理;
(二)学生违纪的调查取证、处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 由学院负责或学校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按工作职能负责审核和上报;
(三)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根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报 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 证据,在调查取证时,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 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 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 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被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对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对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学 号、学院、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下发至学院,由学院在3个 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 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见证,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字的,可采取以下 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15 日,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 方式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原则上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0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九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 定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 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组成,按《吉首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学校认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生、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作为 时间计算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学生处分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