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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视域下民族艺术的传承与创新

2016年11月6日,三峡大学民族学院博士、硕士生导师陈廷亮教授对我院师生进行了一次非物质遗产下的民族艺术的传承和创新的讲座。教授从

(1)保护

(2)原真性:真的而非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

(3)杰作与代表作名录

(4)传承

(5)可见度

进行讲述。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回顾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分为萌芽期(20世纪50年代)、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发力期(20世纪70年代)、全球推进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四个时期。

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和保护工作“至少经历了30年的漫长岁月,跨越了三个阶段,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

(1)“第一阶段是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同时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2)“第二阶段是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3)“第三阶段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程。”

1950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开端。这部法典将需要保护的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5大类。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的概念。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而民俗无形文化是指那些与衣食住行、生产生活民俗、信仰、岁时年节等有关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技能。并将掌握和传承这些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同时还制定了个别、团体和综合三种严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

 1962年,韩国政府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将本土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文化财四部分,并正式启动了全国性的文化遗产调查。

 1976年1月2日,美国第49届国会通过了《民俗保护法案》(Folkore Protection Act,1976)。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次中期计划(1977——1983年)》中,第一次正式接受了“无形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正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合字的文件中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该建议案将“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方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

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课文化组织第31届大会在巴黎总部又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演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创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类型:(1)口头传说和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回顾

陈教授列出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所做出的实际行动。

四、少数民族艺术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陈教授在这一块首先列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非遗名录的分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从而引出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深入到其保护与传承所存在的问题。

这一次讲座使我们都受益匪浅,一方面填补了我们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另一方面让我们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

陈廷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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